近日,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钓鱼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,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,当事人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,被告刘某某当庭赔偿给熊某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。 原被告系小学同班同学,2014年5月8日,原告熊某在被告刘某承包的水库钓鱼,因不听被告劝阻,未在被告指定的地点钓鱼,被告遂将原告殴打致伤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260.7元。
法院受理后,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,辨析法理,详细分析案件对双方同窗关系的长远影响,最终在法院耐心调解下,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,被告同意当庭赔偿给原告3000元,并表示作为同学,因为原告家里比较困难,只要原告在指定地点钓鱼,其都不会阻止。最后,原被告双方都解开了心结,握手言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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