陕西省2012年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方案
核心提示: 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,组织开展好渔业科技促进年活动,推进水产健康养殖业行动,加快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,助推渔业健康安全发展,促进渔业增效和
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,组织开展好“渔业科技促进年”活动,推进水产健康养殖业行动,加快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,助推渔业健康安全发展,促进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,根据农业部办公厅《关于开展2012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》精神(农办渔〔2012〕15号),陕西省水利厅决定开展2012年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,制定此实施方案:
一、创建目标
通过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,组织申报农业部第七批水产养殖健康示范场,完成部级第三、四批水产养殖健康示范场复查,启动省级第一批水产养殖健康示范场创建,加强示范场的督促检查,改善生产设施,完善相关技术,规范养殖制度,提高辐射和带动作用,不断提升建设水平,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工作,促进全省渔业持续、协调、健康发展,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步伐。
二、活动内容
(一)农业部第七批及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
积极开展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,组织申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(第七批)和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(第一批)。各市及有关单位要按照《农业部及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》要求,广泛筛选符合部省级创建标准的养殖场,严格审查创建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,认真推荐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,于4月10日前将《陕西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申报登记表》和《农业部及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》报送省渔业局。省上将组织专家组实地考核验收合格后,申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;对未获得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,授予“陕西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”称号,并在2年有效期内可直接推荐申报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。
(二)农业部第三、四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
我省已获农业部第三、四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5家,其中第三批6家,第四批9家。按照农业部的安排部署,9月底前要完成对第三、四批示范场的复查,省上受农业部委托将组织专家组赴实地进行复查考核,依据复查结果报农业部公布复查合格单位名单,合格单位的“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”称号继续有效。请有关市及单位要高度重视复查工作,按照部级创建标准做好复查考核准备,经初审复查合格后逐级向省渔业局提出复查申请。
(三)省级大鲵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
为了加快促进全省大鲵健康养殖,提高养殖技术和管理水平,保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,启动省级大鲵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,考核验收合格后授予“陕西省大鲵健康养殖示范场”称号。已取得部、省级经营利用许可的大鲵驯养繁殖场,按要求申报材料视为省级大鲵健康养殖示范场。请各市及单位依照《省级大鲵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》要求,重点引导辐射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养殖场积极参与创建活动,严格审查创建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,认真推荐省级大鲵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,并填写《陕西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申报登记表》(附件1)和《省级大鲵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基本信息汇总表》于4月20日前报省渔业局。
(四)健康养殖示范场典型宣传及监管示范活动
树立推进健康养殖典型,扩大示范场示范带动作用,进一步提高示范场的创建质量,省上计划总结编印2006年以来全省示范场创建的典型材料,并择优推荐参加农业部组织的宣传交流,通过扩大宣传和监管示范活动,推动健康养殖和现代渔业发展。请各市及有关单位推荐示范效果好、辐射带动强的示范场1-2个,在情况简介、养殖方式、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、示范辐射带动效果等方面准备典型材料,字数不超过3000字,可附图片、图表等说明材料,于4月10日前报送省渔业局。
三、工作安排
(一)2-4月,启动2012年部省级水产健康示范场创建活动,各市及有关部门组织养殖单位参与创建活动,并将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、省级大鲵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名单报省渔业局,完成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(第七批)申报及优秀示范场典型材料报送。
(二)5-10月,各市及单位对创建单位和前六批示范场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,省上组织对农业部第三批、第四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复查,对参与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、省级大鲵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。
(三)11-12月,上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(第七批)的考核验收结果和第三、四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复查结果,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(第七批)、第三批、第四批示范场复查合格名单,公布第一批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、省级大鲵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。
四、有关要求
各级渔业部门要深化认识,加强领导,采取有力措施,确保创建活动达到良好效果。要积极引导养殖企业、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参与创建活动,支持创建单位开展养殖生产条件改造、装备提升,帮助创建单位规范生产操作,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。要保证创建工作质量,特别是对已命名示范场加强跟踪督查,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况的示范场要取消其创建资格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条件,自主开展市县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、现代渔业示范园区、标准化示范县等创建工作,带动全省水产健康养殖整体发展。